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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首例“套路贷”性质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10-13

经查,被告人杨海州以帮助平账为名,向被害人张某、杨某出借现金,并当场扣留首月利息,在实际取得借款现金远低于借条的情况下,又以制造违约、民间借贷假象、伪造借款痕迹等手段,人为垒高借款金额,逼迫被害人张某、杨某分别出具总额15万元、20万元的借条。为讨要虚高债务,非法侵入被害人杨某父母住宅,制造噪音、辱骂、放哀乐、言语威胁等精神上折磨其父母,至张某公司以搬走公司电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债。期间,被害人张某、杨某被迫分别还款人民币22100元和32735元。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海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杨海州部分犯罪未遂,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况性称谓。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当前“套路贷”,通过实施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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