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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 单位有权不批准

发布时间:2017-03-24

  如今的假期越来越多,除了公休日、法定假,在职职工还享有带薪年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可是,即使这样也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在工作日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事情逼迫职工休事假,以弥补个人的需要。那么,当职工的需要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发生冲突时,单位可否不批准职工休事假呢?

  基本案情

  请假未获批准员工请辞并索赔

  2015年7月,李湘研究生毕业后,通过面试进入北京一家电气公司工作,并担任设计工程师职务。2016年10月,李湘以结婚为由,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的申请,并提交了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随后,公司准许李湘休婚假,因其符合晚婚的条件,遂给予10天的婚假。

  婚假到期后,李湘通过手机短信向部门经理请事假3天。公司考虑到李湘刚刚新婚,便同意其休3天事假。事假到期后,李湘仍没有到公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遂打电话询问原因,但无人接听。人力资源部又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向李湘询问返岗工作事宜。而李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部门经理,他想再请事假20天,陪伴新婚妻子到欧洲度蜜月。

  李湘的这种行为,让公司经理十分不高兴,不但没有批准他的事假,还要求人力资源部对此事作出严肃处理。于是,人力资源部通过李湘留存的地址和电话,向其寄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几天后,李湘回到公司工作,并就请事假未得到批准一事讨说法。

  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李湘解释了请事假的流程和审批手续,并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请事假有明确的规定。但李湘认为自己刚刚新婚,向公司请一段时间的事假是合理的,公司不批准其休假的行为不但不能彰显公司的人文关怀,还侵犯了他的休息休假的权利。随后,他以公司不向其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是否给事假属于单位自主权

  仲裁委受理李湘的申请后于近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仲裁委认为,员工请事假的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请事假的具体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李湘因新婚,在已经享有10天婚假的基础上,公司已批准3天的事假,对于其后再次申请20天事假进行旅游的请求可以不予批准。

  仲裁委还认为,用人单位不批准事假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不属于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范畴。故依法认定李湘属于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驳回李湘的仲裁请求。

  法理剖析

  职工请事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

  所谓事假,就是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请事假这件事情看似简单,但处理不当就存在法律风险。要规避其中的风险,需要弄清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请事假的批准权在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职工不会存在恶意请事假的情形,因为,这样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作为用人单位,在遇到职工因故请事假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批准。当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明确职工请事假的流程及批准权限,既要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以彰显企业文化。

  职工请事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职工请事假期间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向职工支付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职工请事假是否计发工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均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当年事假超20天可不休年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职工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还是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享有依法休年假的权利。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由此可见,如果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不扣其事假期间工资的,将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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