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出台《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县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东海”建设,根据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抽出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东海县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治顾问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由执业律师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形成县乡两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到2016年底,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学校、卫生、文化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体诉求较为集中的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被聘用的律师要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诚信经营;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等,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履职的要求。《意见》对经费保障作出具体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支付顾问费用,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