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首页 >  首页 > 法律知识 > 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要写些啥内容?

发布时间:0000-00-00

   老马同志: 我进单位满3个月了,现单位通知我订合同。但我看到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上,只有合同期限和工资,其他很简略。我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读者 小李

  小李:

  依据法律规定向你介绍以下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单位在3个月后才与你签合同应支付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二,单独设置的试用期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设置的,你还未订劳动合同哪来的试用期三个月之说?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合同条款必须完备。订合同就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某种程度来说,越详细越好,否则订合同干什么呢?当然有的单位是故意的,想搞模糊概念,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老马)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