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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起离婚案看女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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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年来,市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共审结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共计1600余件。在此,选撷部分案件,以期提醒广大妇女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给家暴男人下“禁止令”

  赵某(女)与安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婚后,安某对赵某出现暴力倾向,赵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到赵某与安某感情基础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为双方做了调解和好工作,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对安某发出了“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对赵某及其家庭成员殴打、威胁、骚扰等。该案二审调解离婚,二人和平分手。

  [点评]家庭暴力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就医,积极向当地妇联、公安等部门求助。2012年,市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不仅能够保障遭受家庭暴力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还能够给予婚姻当事人一段冷静期,以便于平静审视双方的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法官为妇女请心理专家

  李某 (女)与钟某经长时间恋爱后于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系初婚,钟某系再婚,婚后生育一男。婚后因孩子照顾等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钟某虽然怀疑李某有外遇,但考虑到与李某以前的感情以及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钟某不准离婚,李某上诉。二审法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与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在征得李某与钟某同意的情况下,聘请心理专家启动了心理干预。

  [点评]心理干预在处理家事纠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解释,能够分析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需要,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

  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王某与曲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9年曲某被诊断为分裂症,精神二级残疾。双方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本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给生活困难女性以经济帮助

  谭某与苟某(女)于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居住的四间房屋为谭某婚前分家所得。苟某为农村妇女,年近六十,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近二十年,且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等因素,法院判定谭某给付苟某房屋一间。

  [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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