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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受关注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4-01-06


    2013年,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综合社会舆论影响,筛选了10部最受关注的法律法规进行回顾和盘点。总体来看,这10部法律法规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遍及环境、食品、劳动、养老、出行、消费、旅游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体现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切;二是刑事类法律规范占据一定比重,产生的社会影响力较大,治安稳定、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议题牵动国人心弦;三是从后续反响来看,每一部法律法规出台的背后都能听到“提升可操作性”、“规范具体执行落实”的舆论呼声,反映出民众对良法“落地”的热切期盼。


最受关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

【回顾】

  网络不实信息长期破坏网络生态,舆论不时呼吁依法整治,以法律手段重建健康的网络秩序。8月以来,在媒体的报道之下,一场全国范围内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关注。舆论对这场“清网行动”毁誉参半,质疑焦点集中在打击行动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民的网络言论是否有清晰的法律边界。9月9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寻衅滋事、诽谤、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四项罪名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加以明确。《解释》明确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空间,炮制虚假新闻、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将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将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偿删帖或者有偿发布虚假信息达到一定数额也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点评】

  “网络打谣”无疑是2013年互联网界的“大事件”,其引发的震动迅速蔓延至现实层面,造成巨大的社会反响。司法机关以法律手段肃清网络糟粕、净化网络环境,其目标顺应民心,其效果也立竿见影。然而,由于执法依据不明,打击行动的程序合法性饱受质疑,此外,警方内部执法认识不统一,也导致多起争议案例的出现。这些都引发公众对“打谣扩大化”的担忧,以法律形式划清网络言论边界成为社会舆论呼声。在这一形势下,“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谣言的入罪标准,填补了“四宗罪”在网络适用方面的空白,以法律形式给网络“立方圆”、“树规矩”,对于推动网络良性健康新秩序的建立,无疑具有积极而长远的意义。不可否认,对《解释》的质疑声音也相当范围内存在,如“点击5000次以上”、“转发500次以上”等标准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寻衅滋事等“口袋罪”是否会会变异为“钳制网络言论”的工具等。《解释》出台不久后发生的“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更是放大了相关质疑。每一项法律法规出台都可能遇到争议,关键是如何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取信民意,如,积极搜集民意反馈并不断对新规作出补充解读、规范,指导基层执法行为,确保执行“不跑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继续检验和完善相关规定等。从目前来看,司法机关在上述方面的努力可圈可点,后续效果值得期待。


消法时隔二十年再大修 多项亮点引瞩目

【回顾】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多个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多个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在发生争议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在网购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第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防止经营者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第四,在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第五,消费者在网购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担责;第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此六条都和消费者个人权益息息相关,引发舆论的密切关注和讨论。

【点评】

   《消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在规范消费市场关系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既是对法律的健全,更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新法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同时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映了国家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视。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在舆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片称赞的同时,有法律专家指出此次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固然是个进步,但标准仍然很低,不仅不是国外那种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甚至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标准都达不到。除非大宗商品,否则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除此以外,舆论对修正案最大的聚焦点仍然在法律执行落实领域,如何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监管制度,如何解决消费者维权渠道窄、维权索赔难等长期存在的“顽疾”,仍然是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提速 “常回家看看”终入法
       
【回顾】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快速增加,社会有加快步入老龄化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家庭养老问题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对此,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社会需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修订后的新法除了从法律上明确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外,第二章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正式列入法律条款,引发舆论热议。

【点评】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出台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更多是因为修正案中包含的“常回家看看”条款。由于法律对该规定的监督落实及违法责任缺乏进一步的明确,公众纷纷质疑“常回家看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实施中可能会陷入执行难、损害法律威严的尴尬境地。此外,该条款也使“回家难”的城市生存状态进入公众视野,背后所涵盖的深层社会问题更引发热烈的讨论和反思。事实上,客观来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有其不可否定的正面意义。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趋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6年后进行大修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各项权益的重视。政府通过修订法律将应对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来,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政府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家庭养老方面,“常回家看看”入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实质上是对家庭子女和用人单位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用“立法”和“教化”来双轮驱动子女的孝道,解决了老年人在面临此问题时“无法可依”的状态。当然,执行落实也是这一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如何从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推动“常回家看看”成为现实,寄托着全社会对“老有所依”的热切期望。

法制网网友深度点评:别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 派遣工权益保障任重道远

【回顾】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设定行政许可,提高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为二百万元;再次重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限定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明确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实施,此外,还要求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和比例。为保证相关条款严格执行,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责任作出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点评】

  劳务派遣工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庞大群体,据媒体援引全国总工会调查数据称,仅至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就已经高达3700多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但是,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遭受身份歧视、缺乏维权保障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现象也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是在此背景下孕育而生,其内容也是紧紧围绕劳动派遣人员合法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体现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善意。修正案实施以来,如何让法律文本“落地”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尤其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被摆上重要位置。此外,也有专家表示,修正案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可能反而加剧劳务派遣人员的压力。媒体报道中不时传出企业裁撤劳务派遣工的消息,似乎也部分印证了专家观点。事实证明,劳动派遣用工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劳动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仍需要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手段予以破解。


《旅游法》颁布实施  多项新规保障游客权益

【回顾】

      2013年4月25日,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多处亮点: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对涉及旅游市场的不同权利主体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此外,针对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天价门票、强制购物、导游违规卖客等行为,《旅游法》中有明确条文予以规范。例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点评】

      现今的旅游市场乱象频出,屡屡引发舆论关注。今年4月凤凰古城大幅上涨门票导致游客大量减少最终引发当地商户的抗议;央视在国庆“黄金周”曝出的云南香格里拉导游威胁游客“不交钱就刀架脖子”、执法者“让游客滚蛋”等旅游乱象,更是将旅游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展现在公众面前。此次《旅游法》的出台对规范整个旅游市场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其立法目的在于治理旅游市场的乱象,最终落脚点无疑是对作为消费者的游客权益的保护。然而,舆论对《旅游法》规范旅游市场高度称赞的同时,也对《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团费大幅提高表示“吃不消”,而旅行社涨价的依据正是法条中提到的“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的禁止性规定。媒体对此的大肆报道也将《旅游法》推向尴尬境地。本应有利游客出行的法律却被指在实施后将游客出行成本大幅推升,面对如此现状,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涨价的合理性展开调研,加强在旅游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规范、监督和指导,让大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旅游服务。


《精神卫生法》出台 健康公民“被精神病”将终结

【回顾】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针对屡屡见诸媒体的“被精神病”现象,新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其次,在精神障碍鉴定上新法用“医学鉴定”代替“司法鉴定”,由专业医生来决定患者是否住院。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了杜绝了此前某些收治机构权力滥用的现象,对避免健康公民“被精神病”起到了关键作用。此外,新法第28条第2款对非自愿就诊的三类送诊人予以明确,并规定任何其他人不得单独作为送诊人送诊。而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新法规定必须是有伤害,且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这被认为是新法“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

【点评】

      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显示,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作为弱势群体,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表明了精神卫生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此外,新法在制止“被精神病”方面所作的努力,尤其为舆论所认可。通读全文我们可以发现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安全之间新法做了很好的平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背后的“权力之手”,这着实迈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个人愿望与需求的一大步。然而《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质疑的声音也在很大范围内存在,有法律专家担心新法在对待“被精神病”问题上会矫枉过正,收治机构不再主动收治精神病人。新法出台后,屡屡有媒体报道精神疾病患者在街头行凶的恶性案件,也引发公众的类似担忧。此外,有医学专业人士认为新法中“对危险性患者实施非自愿治疗”的评估标准难以操作:如果过严,则不利于及时治疗;如果过宽,则可能侵犯患者权益。从目前来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这是立法者需要在今后更好地完善这部法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修订 公众聚焦“舌尖上的安全”

【回顾】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送审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社会共治”一词第一次进入国家法律,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思维夺人眼球。“送审稿”还弥补了原有的法律规定主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足,加大了对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问责和追责。此外,“送审稿”规定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要求对网售食品先行赔付、加强婴幼儿奶粉生产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些内容被舆论称为《食品安全法》修改的“4大亮点”。“送审稿”的个别内容也引发争议,如单位和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事先向行业协会、管理部门等核实,这一规定被认为不利于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

【点评】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舌尖上的安全”汇集着国人的担忧和期盼。我国于2009年2月颁布出台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然而,行政主体职责不明、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行为打击惩处不力等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种矛盾仍然突出。此次,时隔4年之后对《食品安全法》再行修订,体现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现状的重视以及下大力气依法整治的决心。修订内容明显地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和对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问责力度,修订方向符合民意期望。针对网售商品、婴幼儿奶粉等领域特别出台管理规定,也体现出立法部门对社会新热点、新问题的关切。此外,作为一部对社会生活影响深刻的重要法律,在修法过程中公开征求民意的做法本身就具有正面意义,此举有助于汇集各方观点推动食品安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来看,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修订抱有较高期待,如何依法构建科学严谨的食品行业监管和共治体系、彻底解除百姓的食品安全之忧,承载着国人对未来的希望。

》》》法制网网友深度点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治理“十面霾伏” 大气污染防治修法要尽快

【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治理的基本法,1987年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00年进行修订后至今已有13年没有进行“大修”,已经适应不了治理空气污染的严峻形势。2013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报告全文。加快环保立法,出台清洁空气法也是“383”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方案要求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法要彻底,修法思路也将由过去的就污染谈污染,变为从改善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谈大气污染治理,从而制定出一部更为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很可能将采用新的命名——《清洁空气法》。在12月13日召开的东亚大气污染治理与环保产业国际合作峰会上,环保部官员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已经形成初稿,明年初将报国务院。在修改法律的这段空档期内,国务院于2013年9月12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被称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国十条”。北京市也出台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2014年该条例实施后将成为国内首个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打击虚假恐怖信息 阻却“航空诈弹”多发趋势

【回顾】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我国刑法第291条虽然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未对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不清晰、不统一。此次出台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等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的意见,备受公众关注的“航空诈弹”问题也将有法可依: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航班迟延,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是备降的,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点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列车、船舶等交通工具都在虚假恐怖信息威胁之列。但是,此次最高法《解释》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和热议,更多是因为愈演愈烈的“航空诈弹”现象。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2013年1月至11月,涉及机场、航班的虚假恐怖信息事件网络新闻报道量已达1940篇,较2012年全年增长了341%,直接反映出此类事件的多发趋势及舆论的高关注度。《解释》的出台,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利用司法手段打击“航空诈弹”奠定了法律基础,对潜在的犯罪效仿者有巨大的威慑作用,有助于阻却此类犯罪行为的不断蔓延。长远来看,要彻底遏制“航空诈弹”的多发趋势,除加大刑事惩治力度之外,仍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鼓励航空公司积极向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新闻媒体控制类似事件的曝光度减少犯罪效仿效应、加大航空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等。只有真正让全社会认识到“‘航空诈弹’非儿戏”,才能彻底杜绝一再“狼来了”。


● 公众期盼3领域尽早立法

社区矫正立法备受瞩目
  
  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而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却一直稍显滞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法律体系。2013年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上述相关立法的共同特征是——多为原则性阐述,可执行性不强。虽然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颁行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作出规定,但“司法部门立法”使《实施办法》的法律权威饱受诟病。据司法部信息,截至2013年10月我国现有社区服刑人数已达65.8万,作为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全国人大层面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已势在必行。据报道,《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众热切期待该法早日出台,发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积极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受期待

      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但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产生公共管理上的效率与效益,还可以产生商业利润。因此在一些涉及个人信息较多的领域,买卖个人信息的案件呈高发态势。2013年10月曝出的如家等知名连锁酒店因认证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大量酒店客户资料外泄,在“查开房”“开房”等网站,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就能查到泄露酒店客户“开房”信息。面对个人信息频繁被泄露的现状,2013年11月半月谈网和半月谈杂志民意调查中心联合推出了《公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8%的网民表示,在生活中一直很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51%的网民表示,最担心银行、保险公司、商场等商业机构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故;30%的网民表示,曾经遭遇多次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这表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这一现状已引发公众担忧,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尤其成为关注焦点。当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设仍相对滞后,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这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文内容冲突、执法无法落实等。因此,借鉴欧盟等国家、地区经验,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出台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具备了现实需要和舆论基础。

动物保护频引争论 民间呼吁尽快立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动物权益保护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议题。2013年,“虐猫”、“虐狗”、“虐鸥”等新闻事件依然不时刺激着公众神经。此外,动物的资源属性该如何合理管理和利用也引发公众深层次思考。

  2013年5月,曾在2012年因申请上市而引发 “活熊取胆”抗议风波的福建归真堂终止IPO,正当众多动物保护主义者为此欢呼胜利之时,也有舆论提醒“不要忽视病人的苦痛”。2013年6月,一年一度的广西玉林狗肉节再次在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抵制和抗议声中如期举行,媒体报道称这期间有过万条狗被宰杀,许多狗甚至是被活活电死、烫死或剥皮。人类在处理与动物关系过程中禁止“不必要的残忍”,对动物“豢养以法”、“利用以道”、“杀伐以度”,这已经成为时代精神的一部分,也是人性回归的体现。

  “动物保护议题”频频引发社会争论的现状表明,如何对动物权益予以必要的承认与尊重,如何在动物权益保护与动物资源利用之间取得平衡,已亟需法律层面作出规范。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等动物保护法规。我国虽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其立法初衷是维护生态平衡,难以满足动物权益保护的要求,而我国全面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在2009年公布专家建议稿后再无进展,公众期待推进相关立法的呼声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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