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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垃圾短信泛滥还需多法合力

发布时间:2013-10-18

    10月26日,各地将举行201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主持人资格考试。近期,有部分考生反映,他们的手机已被相关垃圾短信所充斥。
  “记者播音考试找我们,官方渠道,确保一次过。我们承诺:可过后付费、2013年广电记者、播音员主持考试拿题渠道已稳定,最后一批优惠低至四折”,就读于北京某高校新闻专业的杨同学一边翻阅短信,一边向《法制日报》记者抱怨:“最近每天都能收到好几条这样的信息。复习考试已经很忙了,我跟室友还要天天受到垃圾短信的骚扰。”
  垃圾短信的泛滥,除了相关法律空白及监管力度不够外,个人信息泄露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升学、考试、买房遭遇手机号码泄露而被广告信息骚扰的现象随处可见,这一现象也折射出目前我国法律在控制垃圾短信及预防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缺位。
  个人信息泄露引来垃圾短信
  由于垃圾短信已经影响到了日常生活,杨同学曾在现场报名确认时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工作人员反映过这一问题,她得到的回复是:“不清楚,可能是黑客入侵了报名系统”。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手机或者固定电话号码均属于个人信息范围。个人手机号码轻易被泄露,反映出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着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苏号朋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10月10日,媒体报道称国内第三方漏洞监测平台乌云发布报告,由于国内大量酒店使用的无线门户认证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包括如家、汉庭等多家酒店客人的敏感信息一览无余,此事件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苏号朋介绍,虽然我国目前尚未确认个人信息保护权,但我国已经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也已经明文规定了侵犯他人信息的犯罪。因此,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在收集、利用、整理他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否则将构成滥用或者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单力薄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改,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这一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引发了社会极大关注。因此,也有人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寄希望于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苏号朋认为,每一位接收垃圾短信的手机用户都是消费者,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垃圾短信、惩戒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当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为执法部门监管商业领域的垃圾短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基于法律本身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能调整规制消费领域的垃圾短信。“因此,仍有必要建立全面规制垃圾短信的法律制度。治理垃圾短信应当多法合力,综合运用刑法、行政法、民法的力量。”苏号朋说。
  垃圾短信需多部门综合治理
  近年来,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一直很高。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当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公民的户籍、通讯、资产、出行等信息成为随意买卖的“商品”,这一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苏号朋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制定的必要。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无论如何定性,个人信息均有得到保护的必要。垃圾短信的治理应当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因为从手机用户的角度来说,垃圾短信实际上是对其个人信息的侵犯。
  目前,垃圾短信仍大量流向人们的手机,垃圾短信已经成为一颗社会毒瘤,不仅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还有可能传播非法信息,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在有效的法律出台和实施之前,手机用户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是否为此问题的唯一解决方式?
  对此,苏号朋提出,垃圾短信需要运用多个法律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除了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之外,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也应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不制作、不发布垃圾短信,并且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垃圾短信的监控,让手机发挥通信方便的功能,而不是让手机用户因接收到垃圾短信而心里添堵,甚至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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