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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新法:着力保护财产权、隐私权

发布时间:2013-09-03

    九月实施的一批法规意见通过细化行政管理,保护公民的财产性、隐私性权益。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法院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作出细致规定,全面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外国人入境签证类别愈加细化

  近年来,“三非”外国人成为社会管理中的棘手问题,依靠法律提高对外国人出入境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道。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停留居留管理、调查和遣返、附则等5章39条。其中,普通签证类别将由原来的8类调整至12类,外国人入境时选择签证类别需要留心新变化。具体内容包括:
  (一)普通签证类别由8类调整为12类。为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增设M字、Q字、R字、S字4个类别,分别对应私人事务、探亲、商贸人员、高端人才。
  (二)加强“三非”外国人管理。增加规范外国留学生“打工”的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明确了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报告义务。条例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三)单位办理业务时可申请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条例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外国人身份信息核实服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车船因质量问题退货时可退还税款

  买车遭遇质量问题,办理退货后,车船税是否白交了?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公告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车船因质量问题退货时,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车船税。具体内容包括:
  (一)赋予纳税人退货后的退税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退货后申请退还税款的程序。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明确重复征收车船税的应予退还。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三)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标准征税。客货两用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网络时代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电信业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电话用户达到13.9亿户。与此同时,利用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发送垃圾短信息、实施诈骗等问题突出,影响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威胁国家安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工信部出台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下称信息登记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下称信息保护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用户办理电话入网需实名。根据信息登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强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护制度。信息登记规定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补登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加重用户责任。根据信息登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息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并采取便利措施,为老用户补办登记手续。同时,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并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电话服务。
  (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保护规定明确要求保护“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信息保护规定要求: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事项;不得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
  创新处罚方式加强管理效果。信息保护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与此同时,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该规定还设立了制止违法行为危害扩大的“叫停”制度、“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的制度、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的制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法院履行“国赔”义务需严守程序

  浙江张氏叔侄案再审改判无罪,浙江高法作出判决,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多万元。许多网友对赔偿数额计算、赔偿程序运行等问题不甚了解。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下称自赔规定)将于9月1日施行,可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同时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再加一道保险。具体内容包括:
  (一)自赔案件由法院专门机构办理。所谓自赔案件,是指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自赔规定明确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自赔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自赔规定要求,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自赔规定建立了听证制度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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