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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诚信经营维护竞争秩序-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3-09-03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本次修改就是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也很完善。这也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历时十年完成修改程序

  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实现国际化的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
  2003年,有关部门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据了解,草案被提请表决之前,为进一步增强商标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法律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也许会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认为现在出台是必要和适时的。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本次修改对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对于其认定、保护以及规范使用等都作了细化。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同时,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其次,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为了不误导消费者,新的商标法还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立法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首先,针对实践中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日益增多的情况,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本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设立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额,目的就是通过数额的提高,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为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到很少有工具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本次修改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最后,为了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种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并最终损害经济发展。此次修改商标法,增加在注册和使用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对商标代理机构作出明确要求,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信誉投资和创新回报,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现象,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同时,特别明确了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这些都是根据商标侵权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建议进一步对商标代理活动予以规范。
  此次修改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重建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提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本次修改中的多项内容都有了“亮点”式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不断增长,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曾一度较长,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适应商标注册申请的新形势,提高商标注册机构的审查审理能力,保障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需要商标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此次修改明确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此规定将使社会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并为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开放了电子申请的方式,增了“一标多类”的申请,规定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
  过去商标注册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以阻碍竞争对手及时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次修改重新构架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新的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对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可以直接获得注册,异议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通过上述规定,新的商标法解决了现行法商标异议制度下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确权程序繁琐的问题。 

                                   本报记者席锋北京8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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