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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部门依法注销2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3-09-02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了2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信息,提醒广大患者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就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此次被注销的连云港泰达医院等2家单位,被注销原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所致。今后,市卫生监督所将继续严格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工作,温馨服务与严格监督相结合,对《医疗执业许可证》即将到期的被监督单位,以邮寄《事先告知书》或电话告知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提前发出信息提示,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坚决依法予以注销并及时公告,以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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