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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为何走马观花

发布时间:2013-08-29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尚未形成完整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客观上造成“垃圾填埋”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战场”。城市垃圾总量不断攀升,部分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这是新华社8月14日报道中透露的信息。
对此,有人认为,这与当前国民的素质有关。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淡薄,还没有形成垃圾分类处理的习惯。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马廉祯不这么看,他说,垃圾分类不是靠国民素质养成的,而是由制度的引导和约束培养出来的,而制度的引导和约束的关键在于政府下定决心,加大执法投入力度。
   “垃圾桶分类垃圾车不分类,这种分类有什么用”
   “ 其实,去年小区刚要求垃圾分类的时候,我和邻居都是在家将厨余垃圾和不可回收的垃圾分好类拎下楼的。”北京某小区居民王女士告诉记者。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她发现大家都不分类,也就“随俗”了。
    而正在该小区楼下扔垃圾的李先生则说:“分类有什么用呢?我以前也分过。但是有一次我刚按分类把垃圾扔进桶里,垃圾车来了,它根本不管桶里装的是哪类垃圾,竟然全倒在一起拉走。”记者到某小区门口询问一名装卸垃圾的环卫工人,他说:“哪有分类垃圾车啊,得政府采购吧。”
    记者看到,在小区单元楼门前,摆放着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分类垃圾桶,有的桶上写着可回收物,有的桶上写着不可回收物。有些居民拎着装有西瓜皮、矿泉水瓶、纸张、破球鞋、烂菜叶等物的垃圾袋,看哪个桶比较空就扔进去。当记者询问其是否知道“小区要求垃圾分类”时,有居民回答:“知道啊,不过太麻烦了。”
    “正是这句‘太麻烦了’,将中国大部分城市普及垃圾分类活动的失败归结到了国民素质上。”马廉祯说,实际上,中国人到了德国、日本,一周不到就会很自觉地进行垃圾分类。难道中国人在国内素质差,到了国外素质就高了吗?居民垃圾分类积极性不高无关国民素质,主要是政府推行垃圾分类的决心不强造成的。像李先生说的居民将垃圾作了分类但是垃圾车却不分类,这不是居民的问题,而是环卫局的问题。
    记者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调查发现,政府刚提倡垃圾分类时,小区垃圾桶前都站着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或是居委会人员,看见有的居民没有进行垃圾分类就上前教育,看见分类不对的就上前指导,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物业管理人员和居委会人员都不见了。以前,小区公告栏里也会张贴垃圾分类知识,告诉居民什么垃圾属于可回收的、什么垃圾属于不可回收的,现在公告栏里充斥了租房售房、网购的小广告,小区垃圾分类的“运动”似乎已淡出人们的视野。
    “垃圾不分类贻害无穷,要想高效无害处理垃圾,必须先进行分类”
    “垃圾不分类造成的危害太大了。”马廉祯说,据不久前出版的《京津冀蓝皮书:京津冀发展报告(2013)——承载力测度与对策》介绍,“垃圾围城”将使京津冀地区深陷窘境。以北京为例,2009年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669万吨,日产生量1.83万吨,但全市垃圾日处理能力却只有1.27万吨。按照现在垃圾产生量和填埋速度,北京市大部分垃圾填埋场将在四五年内填满封场。专家估测,单就解决垃圾填埋问题,从2011年到2020年,北京就需要3200亩土地。为了节约用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开始采用焚烧发电来解决垃圾围城的困局。
    “不过,垃圾焚烧属于垃圾处理的方式之一,它是以垃圾分类为前提的。”马廉祯说,垃圾处理技术多种多样,有填埋、焚烧、堆肥等。但是,没有一种处理技术可以高效无污染地处理混合垃圾。如填埋产生沼气和渗滤液;焚烧产生二恶英;堆肥产品中玻璃等杂质影响堆肥质量等。这些弊端的根源在于垃圾的混合,要想高效无害处理垃圾,必须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垃圾分类得不到落实,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执法力度不够”
    “垃圾分类”为什么落实不下去呢?要不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
    马廉祯说,国外对垃圾分类确实有专门立法,像德国早在1972年就制定实施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又将其修改为《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出台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建立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主导的法律体系。2001年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各种单项法,如2001年实施的《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电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
    但是,马廉祯认为,垃圾分类之所以得不到贯彻落实,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太随意。他说,我国垃圾围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对垃圾分类问题也越来越重视。早在2004年出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2条就规定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1条、第46条更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直接规定了垃圾分类回收问题。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更是作出硬性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有物管的小区,由物管公司负责,单位的由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尽管规定很多,但有法不依、执法主体缺位、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比较随意。
    记者发现,虽然相关规定要求各单位、开发商、小区物业设置垃圾分类容器,但一些单位和小区不以为然。有的单位和小区索性不设置垃圾分类设备。另外,根据各地规定,垃圾分类的执法主体是城管部门,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城管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予以罚款。但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有的小区垃圾不分类且倾倒现象严重,却很少听闻有谁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开出罚单。接到居民举报后,城管也只是通知物业限期整改了事,至于是否真的整改,不再过问。
    “从每个细节做起,加大执法投入力度”
    马廉祯说,不是所有的问题一经立法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波兰2011年制定了垃圾分类法,为使新法得以顺利实施,波兰政府确定了长达两年的试行期。今年7月1日,两年的过渡期结束了,而华沙、波兹南、索伯特等一些大中城市仍没有做好实施该法的准备工作。
    马廉祯认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要从每个细节做起,比如加大宣传力度,在城市广告牌、小区公告栏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尤其是告知广大公民相应的垃圾分类知识;加大资金投入,如为环卫部门配足分类垃圾车;在机关、单位和小区配置分类垃圾设备;要求产品包装(盒、袋、瓶、箱等)上注明可回收与不可回收,方便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对于为垃圾分类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补偿;加大人力投入,除了配备人力在小区垃圾桶前监管垃圾分类行为,还要将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到每家每户。这就像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一开始有交警或协管员站在路口,行人便会自觉一些。时间长了,很多人会自觉养成习惯,不再“中国式过马路了”。人有自利的欲望,但是人也有从良向善的天性。政府只要下定垃圾分类的决心,加大执法投入力度,相信人们能逐步养成垃圾分类处理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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